因为青岛的法官大人发明了一个超级牛逼的新词——行人安全距离。啥意思呢?就是你好好的在路上走,突然有个人转身撞了你,受伤了,你得赔钱。
至于这个“行人安全距离”是多少?对不起,你去问青岛法官吧。毕竟这是他们发明的,鬼才知道。
青岛电视台《法治青岛》报道,青岛李沧区法院立案庭庭长韩继升称,女子刘某和男子王某在人行道上一前一后同向而行,刘某在前面边走边接电话,期间突然转身往回走,与迎面而来的王某撞在了一起,刘某当场倒地,后经检查,刘某右股骨胫创伤性骨折,二人就赔偿金无法达成一致诉至法院,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委托鉴定机构对刘某的伤情进行了鉴定,结果为十级伤残。刘某请求法院判令王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88000多元。
当地法院是怎么处理的呢?他们调取了当天小区门口的监控记录,认定刘某虽然受伤,但是在前方无突发情况的状态下突然转身往回走,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较大的过错,而王某存在未保持安全距离的过错,系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后经法官多次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王某赔偿刘某人民币7万元。
“ 行人未保持安全距离”成为一起民事纠纷的重要裁定依据,这也算开启中国法治道路的先河。关键,翻遍中国各种法律法规,你都找不到依据。
按照他的逻辑,行人之间的安全距离应该保持到多少合适?1米?10米?还是100米?感觉以后大家节假日都不要出去玩了,那些热门景区人挨人的盛况下,你不知道哪个牛鬼神神忽然转身回眸一下,你就倒霉了。
有人说,青岛法官这是强行把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机动车行驶中应保持安全距离强行移植到行人身上。
我倒觉得,这位法官大人可能连道路交通安全法都没读明白,机动车正常行驶期间,追尾那叫未保持安全距离,你前车开着开着突然掉头往后撞,这叫啥?这是危险方法危害公众安全。
青岛法官这个裁定堪比当年南京彭宇案,这是彭宇案的PLUS 版。对了,这个严格说不能叫裁定,因为人家是走的调解,很鸡贼。我不知道你们用了什么方法让这个小伙子接受了这个7万元的巨额赔偿。
一审判决说: “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时任南京市政法委书记的刘志伟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法官在一审判决中对原、被告相撞事实认定的一些推理分析,偏离了主流价值观,引发舆论哗然和公众批评,导致社会舆论普遍不认同一审判决结果。“
被撞老人的儿子是警察,正是他拍摄的一张所谓问讯笔录(当地派出所称最早的问讯笔录因装修丢失)的照片成为彭宇案的关键证据。
法院调查的原始证据表明,“彭宇案”中原、被告发生相撞的事实是成立的,一审据此判决的结果是适当和正确的,二审之前当事人达成庭前和解协议的直接效果也是好的。但案件审理中出现警方丢失询问笔录等关键证据,一审判决说理、表述不当等问题。相关人员在事后给予了停职、调离和警告的处分。
可以说,当年的彭宇案,媒体关注度极高,而且是媒体主动出击,深入挖掘了这个案件背后的各种细节。
其实,一个调解结案的纠纷,这事千不该万不该,你们不该拿出来大张旗鼓的邀功请赏,很多是不能上台面的。
当然,目前来看,这条新闻已经被你们自己删掉了,但是,很坏的影响可能是删不掉的。
我的一位朋友是这样评价的:彭宇案法官金句是“不是你撞的为什么要扶”,这次在青岛升级成了“你没躲开就得赔钱”——这算不算司法系统用调解书给“碰瓷”颁发合法营业执照?
我很赞同这句话,总之,以后大家走路确实是如履薄冰了,因为,你不知道哪个大爷大妈会突然转头撞向你。对了,以后大家在路上可能也不能说话了,因为你不知道哪句话就可能吓到旁边的大爷大妈。
对了,前段在河北唐山我就遇到了老人“碰瓷”,俩老人骑着三轮车横穿机动车道,加塞儿不成就挡着我的车不让走,当我下车跟他理论的时候,旁边瞬间过来好几个男的,有个自称xx书记的人不但骂人,还跟旁边一群人起哄让老人立马躺地上,然后老人立马躺在我车前头,说吓到他了。
典型的寻衅滋事,后来我立即用手机录了视频,并当场报警,你们猜最后警察咋调节的?他们让我给老人道歉,说再怎么着也不能跟老人较真儿。这视频我还留着呢,这很唐山。